文章引用源於ting0825的網路日誌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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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,我們為了廢不廢死刑?大家吵得天翻地覆。

其實這個問題,說難不難說簡單也不簡單,癥結在於民眾長久以來的'認知,這也是亞洲國家既有的傳統與文化,很難在一時之間給抹煞。

基本上,本人是反對廢除死刑,就連我的家人也都是同樣的立場。

相信「廢除死刑」這個議題,如果公投表決的話,過半的機率應該不大。

當年漢高祖劉邦入咸陽時,雖然廢除了秦朝所有的酷法,但仍舊與民「約法三章」,而三章的第1條就是──殺人者死。

很難想像在古時專制的時代裡,法律即使嚴苛卻也保障受害者的權利,相較於今日,法律之前雖說是人人平等,但長久以來給民眾的感覺,總覺得法律是在保護壞人、財團、有錢人、特權等等。

除此之外,加上一些說著冠冕堂皇又道貌岸然的人權團體鼓吹和宣傳,似乎加害者的人權是神聖不可侵犯,而被害者的人權呢?卻無人聞問。

如此本末倒置的做法,實在讓人匪夷所思。

以下是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被判死刑的案例,提供給大家好好參考與冷靜思索 。

西元1999年4月14日,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。

當時23歲的本村洋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,發現大門沒有鎖。進了家門之後,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。

家裡一片凌亂,不安的本村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。

最後,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,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。

本村馬上報警,警察抵達之後,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,發現用塑膠袋包著,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。

【本村全家福】




【兇徒暴行】
西元1999年4月18日,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。

根據犯人的供述,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,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,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,目的只有一個──強姦被害人。

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,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。

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,加害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,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﹝預防被害人『萬一』又甦醒﹞,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。

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,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,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,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,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。

獸性大發的少年,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,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,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。

【法官不准被害者家屬帶遺照進入法庭】
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20歲,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,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。

第一次開審議庭時,本村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,卻被法官阻止。

法官的考量是: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。

是的,你沒有看錯,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。因為,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。

【真心懺悔了嗎?】
開庭時,犯人福田孝行穿著拖鞋進入法庭,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,福田這才對著被害者家屬的方向鞠躬,說了一句:「真是對不起,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。」。

這句『對不起』,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『已經有悔改意思』的參考。

殺了兩個人,只要事後表現出『我很抱歉』的樣子,就代表有悔改,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。

本村不斷的跟法官抗議,最後,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,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。

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──無期徒刑。

【本村記者會】




【對司法的失望】
跟台灣的《青少年保護法》類似,日本的《少年法》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。

尤其,當時加害少年身上有著《少年法》保護,頂多關個七、八年﹝表現良好的話﹞就可以出獄。

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,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,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,比了一個『勝利』的手勢。

本村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,他是這麼說的:「我對司法很絕望。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者的權益,司法重視的是加害者的人權。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?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?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,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,我會親手殺了他!」。

【使命】
記者會結束之後,本村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。

吉田檢察官戴著銀框眼鏡,個性沉穩內斂,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,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說出自己的想法,這突然的舉動讓本村屏息。

吉田檢察官說:「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,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,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拼命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,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。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懲戒,那還要司法做什麼?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!一旦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,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。我絕對不容許!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,我也要控訴到底。就算失敗100次我也要試第101次。本村桑,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!」。

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,讓本村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『使命』這兩個字。

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犧牲,本村決定,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。

【傳達理念】
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,本村從宇部機場搭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,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「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」的現場演出。

自從『使命』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,本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,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,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,以及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。

當天晚上10點半,本村準時出現在「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」的節目上。

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,或許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『使命』,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。

他說:「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,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,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,什麼都沒有。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,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。現狀是這樣的:『國家獨占了刑罰權,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﹝政府﹞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﹝人民﹞,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﹝人民﹞,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﹝人民﹞的權利。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,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。』所以,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,也被阻止。 」 。

【回應】
本村的訴求,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。

當時的小渕總理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:「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。身為政治家的我們,對本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!」。

在回應的11天後,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,不幸於5月14日逝世。

可是在他過世的前兩天,「《犯罪被害者保護法》」、「改正《刑事訴訟法》」、「改正《檢察審查會法》」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。

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被害者及其家屬,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。

像本村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,開始被司法正視。

【犯人在獄中寫給友人的信】




【勇敢的檢察官】
檢察官不服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,決定繼續上訴廣島高等裁判所﹝高等法院﹞。

西元2002年3月14日,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刑的控訴駁回。

理由是:「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,思想尚未成熟,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。對於將來,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,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,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。」。

二審雖然被法院駁回,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,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﹝最高法院﹞。

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。

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,終於探訪到信件的收件人,並且得到收件人﹝被告友人﹞的同意,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。

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,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:「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,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,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...這樣也有罪嗎?」。

【世紀辯護律師團】




【世紀辯護律師團】
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,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,費用則由國家全數支出。

特別值得提出的是,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,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。

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,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2人﹝自願擔任﹞增加為21位,規模之大,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。

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『人權擁護者』,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和任務。

至此,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審判,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,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。

【顛倒是非的人權偽君子】
第一、二審時,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,以及對受害者的殺意完全沒有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。

可是,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,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從原本的2人改成21位辯護律師團之後,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。

辯護團的主任律師安田好弘指出,在他接見被告時,被告向他宣稱當時他對受害者本村彌生和本村夕夏並無殺意。

之所以沒有在一、二審的時候提出,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。

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:「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,被告因為渴望母愛,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,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,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。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侵入民宅,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。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,是因為被告福田認為,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,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。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,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。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。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,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,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。」 。

【犯人-福田孝行】




【善惡有報-死刑定讞】
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──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,檢察官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,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。

還好,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。

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『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,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』與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內容,無疑是一大諷刺。

西元2008年4月22日,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,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。

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9年的歲月,在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,本村並沒有任何『勝利』的喜悅。

西元2002年裁定無期徒刑的判決時,本村曾經這樣說過:「死刑的意義,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,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,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惡行,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。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,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。可是,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『善人』的性命。很殘忍,很冷酷,是不是?是的!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。相對的,只有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,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,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。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,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。」。

本村7年前的主張,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。

一、二審判無期徒刑時,福田本身也很清楚,大概七、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。

在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,充滿了侮辱被害者以及其家屬的言論,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。

他寫著:「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~七、八年之後,等我出獄時,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~」。

從信的內容裡,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。

可是,在裁定了死刑的判決之後,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行的嚴重性,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。

很遺憾的,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,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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